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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介紹買賣婦女的行為在客觀方面是在為他人拐賣婦女提供幫助。共同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各共犯人之間具有共同之行為。所謂共同行為,不僅指各共犯人都實施了同一犯罪構成的行為,而且各共犯人的行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相互配合、協調、補充,形成一個整體,共同促進法益侵害結果的實現。刑法理論上,依據分工標準或者參與形態的不同,將共犯人分為實行犯(正犯)和狹義的共犯(幫助犯、教唆犯)。實行犯(正犯)是指直接參與構成要件的行為、直接導致法益侵害結果的共犯人,而共犯不直接參與構成要件的實行,只是為正犯或實行犯提供一定的物質或精神的援助或者便利條件,通過正犯或實行犯的不法行為間接引起法益侵害結果。
就介紹買賣婦女的行為而言,并非是刑法明文規定的拐賣婦女罪之實行行為,因而行為人不是拐賣婦女罪的實行犯(正犯)。但是這種牽線搭橋、疏通引薦、傳遞信息、居間介紹的行為,使得具有販賣婦女意愿的拐賣者的犯罪目的得以順利實現,亦即是為他人販賣婦女提供了物理上的援助或便利條件。盡管介紹買賣婦女的行為沒有體現為直接侵害婦女的人身自由與身體安全,但是這種行為與他人的販賣行為融為一個整體,通過拐賣者的販賣行為共同實現了犯罪危害結果,因而具有相當的社會危害性。鑒于這種介紹行為具有輔助性質,屬于刑法理論上幫助犯,可以被認定是拐賣婦女罪的從犯。
其二,主觀方面,存在幫助他人販賣婦女的共同故意。共同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各共犯人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所謂共同犯罪的故意,是指各共犯人具有共同行為的意思,知道自己是和他人配合共同實施犯罪,并且明知共同的犯罪行為會發生某種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因此,介紹者與拐賣者之間既具有共同的認識因素,也有共同的意志因素,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綜上所述,介紹他人買賣婦女的行為而言,符合共同犯罪主客觀要件,應以拐賣婦女罪的共犯論處。
相關刑事罪名:拐賣婦女罪
相關刑事知識: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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