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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某日,市公安局特警隊員魏某、孫某、梁某跟隨某輛公交車執行反扒任務。車輛在行駛途中,三名特警發現沈某和張某正在扒竊他人財物。當車行駛至某小區附近,沈某和張某正準備下車時,三名特警隊員在亮明自己身份后立即對他們實施抓捕,此刻沈某便從身上掏出彈簧刀進行抗拒,并將特警隊員魏某和孫某刺傷。經法醫鑒定,魏某的傷情為重傷乙級,孫某的傷情為輕傷乙級。
【分歧】
本案再審理過程中主要圍繞被告人沈某的行為構成何罪存在不同意見。
【評析】
上海刑事律師認為沈某扒竊后抗拒公安特警抓捕并用刀捅傷特警的行為,構成轉化型搶劫犯罪,應依搶劫罪定罪量刑。具體理由是:
依據我國《刑法》中第二百六十九條之規定,“當事人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并且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進行威脅的行為,應該依照本法中第二百六十三條之規定進行定罪處罰,即以搶劫罪定罪處罰”。在刑法理論上,將此類犯罪稱之為轉化型搶劫罪轉化型搶劫罪的構成要件主要包含以下三方面:一是行為人必須具有盜竊、詐騙或搶奪行為,這也是構成轉化型搶劫罪的前提條件,但在司法實踐中則并不要求盜竊、詐騙或搶奪數額達到“數額較大”時才能定罪;二是當事人必須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威脅他人,這是構成轉化型搶劫罪的客觀條件;三是當事人以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作為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目的。
結合本案分析,特警隊員魏某等在公交車上已經發現沈某和張某有扒竊他人財物行為,當特警隊員在亮明自己身份后正要對他們實施抓捕時,遭到了沈某用彈簧刀進行暴力抵抗,并造成特警隊員魏某重傷乙級、孫某輕傷乙級之后果,沈某使用暴力的目的就是為了抗拒抓捕。可見,沈某的行為符合轉化型搶劫犯罪構成要件,故應以搶劫罪處罰。#p#分頁標題#e#
【小結】
通過以上案例分析,我們可以認識到行為人再扒竊過程中為了達到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毀滅罪證等目的,通過暴力或者以暴力威脅第三方當事人并造成嚴重后果,則應以搶劫罪對其進行判罰。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happyronin.com/case/baoli/1231.html,歡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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