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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在刑事訴訟中,魏某作為證人在接受警察詢問時,出于誣陷他人的意圖而故意作虛假陳述。對于魏某的行為如何定性?
【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主要圍繞對魏某的行為應該如何認定存在不同意見。
【評析】
上海刑事律師認為魏某的行為既屬于誣告陷害罪也屬于偽證罪,且魏某的行為因法條競合的關系應按照偽證罪處理。理由如下:
第一,魏某的行為屬于構成陷害罪。誣告陷害罪是指當事人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為。誣告陷害罪本身并不要求行為人主動積極的去誣告,即使在司法機關調查過程中,消極被動的陳述也是誣告行為,意味著誣告陷害罪包含了消極被動的誣告,所以魏某的行為屬于誣告陷害罪。
第二,魏某的行為構成偽證罪。偽證罪是指當事人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于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及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為。本案中的魏某是在刑事訴訟中的證人,其故意作虛假陳述的行為構成偽證罪。
第三,魏某的行為既滿足了誣告陷害罪的要求也滿足了偽證罪的要求,二者之間是一種法條競合的關系,而非想象競合的關系。想象競合是指實施一個犯罪行為同時觸犯數個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態,且數罪名所在的數個法條之間在邏輯上不存在著包容與包容或者交叉關系。法條競合是指一個行為在法條中被兩個法條重復規定。
誣告陷害罪是指當事人在任何一個時空條件下作偽證意圖陷害他人的行為,而偽證罪特指當事人在刑事訴訟中以證人的身份捏造事實,意圖陷害他人的行為。行為人魏某向司法機關作偽證意圖陷害他人的行為,既滿足偽證罪的行為要求同時也滿足誣告陷害罪的規定,因此魏某的行為屬于法條競合,而依據處理“法條競合”訴訟時的“特殊法優于一般法”原則,偽證罪相對于誣告陷害罪而言就是特殊法,故魏某的行為應按照偽證罪定罪判罰。
【小結】
通過以上案例分析,我們可以認識到對當事人的行為構成偽證罪還是誣告陷害罪進行認定時,應具體依據當事人作偽證意圖陷害他人的行為發生的具體時空條件,并結合相關法律法規作出公正合法的判斷。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happyronin.com/case/qita/1218.html,歡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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