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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2年至2015年,某村委黨支部書記兼主任胡某、文書趙某經負責該村小麥種植保險工作的保險公司營銷員甘某提議,三人共同策劃后被告人胡某、趙某與被告人甘某分別假冒農戶名義,在中國人保財險有限公司滿城縣支公司支付保費,編造虛假理由套取高額理賠款。
其中被告人胡某、趙某以農戶名義投保小麥種植保險28859元,共同騙取小麥理賠款43757.34元;被告人甘某以農戶的名義投保小麥種植保險36000元,騙取小麥理賠款49580.49元 。
【分歧】
本案事實清楚,涉及的主要問題是三被告人的上述行為是否屬于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其非法套取國家農業保險補貼資金的行為如何定性。
【分析】
上海刑事律師認為應以貪污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具體理由如下
依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可以明確詐騙罪與貪污罪屬于不同性質的犯罪,而從犯罪構成的理論上來說,詐騙罪與貪污罪的區別有以下四個方面:(一)犯罪客體不同。詐騙罪屬于侵犯財產罪,侵犯的客體既可以是簡單客體也可以是復雜客體。而貪污罪的客體則必然是復雜客體,即改罪行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和公共財產的所有權。(二)犯罪客觀方面不同 。詐騙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利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公私財物或者財產性利益的行為。貪污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也就是說,貪污罪除了使用騙取手段外,還采用侵吞、竊取等其他手段,而且主要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三)犯罪主體不同。詐騙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貪污罪是特殊主體,即只有具有法定特殊身份或資格的人才能構成貪污罪的主體,其他人只能成為本罪的共犯。(四)侵犯的對象不同。詐騙罪侵犯的對象不限于公共財物,還包括公民個人私有的財物,但貪污罪侵犯的對象僅限于公共財物。
本案中的被告人胡某、趙某身為農村基層組織成員,與保險公司人員甘某在農業保險工作中協助政府宣傳政策、收取保費、如實填寫投保清單和投保單并蓋章確認上繳鄉農險辦、保管發放保險單及分戶憑證等項具體管理經辦工作,系協助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屬于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被告人甘某在騙保過程中起到挑唆,策劃且參與具體實施,應按共同犯罪處置。三被告人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政策性保險推廣管理工作中,利用職務之便,冒用農戶名義虛假投保,共同套取國家財政農業保險補貼資金后編造虛假理由分別騙取高額理賠款,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p#分頁標題#e#
【判決】
人民法院以貪污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胡某、趙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被告人甘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下判后,三被告在法定期限內均未提出上訴,該判決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小結】
通過以上的案例分析及法院判決,我們可以認識到對行為人的行為屬于詐騙罪還是貪污罪的認定時,應具體從犯罪的主體、客體、主要形式、侵犯對象等方面進行判斷。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happyronin.com/case/zhiwu/1229.html,歡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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